风淋室检验规范
风淋室检验规则-风淋室行业规范
1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
1.1检验分类
风淋室检验规则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1.2检验项目
检验项目详见表1。
表1风淋室检验项目
序号
检验项目
技术要求
试验方法
出厂检验
型式检验
1
外观检验
5.1.1
7.1.1.1
√
√
2
喷口气流平均风速
表2第3项
6.3.2
√
√
3
噪声
表2第4项
6.3.3
√
√
4
照度
表2第5项
6.3.4
√
√
5
压差
表2第6项
6.3.5
√
√
6
泄漏电流
表2第7项
6.3.6
—
√
6
接地电阻
表2第8项
6.3.7
—
√
7
*电压
表2第9项
6.3.8
√
√
8
*缘电阻
表2第10项
6.3.9
√
√
9
门连锁功能检验
5.1.4
6.3.10
√
√
10
包装运输试验
6.3.11
—
√
11
包装、标志
8.1、8.2
√
√
2出厂检验
2.1检验内容
检验内容详见表4中的出厂检验项目。
2.2检验数量
应逐台检验风淋室,并保存检验记录。
2.3合格与不合格判定
按本标准7.1.1.2条规定项目的检验中,若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,则判定该吹淋室出厂检验不合格。不合格的空气吹淋室应退回车间返修,经返修后的空气吹淋室应重新提交检验,直至合格。
2.4检测报告
风淋室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形式可参考附录A。出厂检验记录的形式可参考附录B。
3型式检验
风淋室在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该进行型式检验。
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时;
产品结构和制造工艺、材料等更改对产品性能有影响时;
产品停产超过一年后,恢复生产时。
3.1检验内容
按本标准5.6条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,检验内容详见表4中型式检验项目。
3.2检验数量
在7.2a)~c)情况下,型式检验只检验一台;在7.2d)情况下,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,样品数量不少于2台/次。
3.3合格与不合格判定
按本标准7.2.1.2条规定项目的检验中,若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,则判定该空气吹淋室检验不合格。型式检验不合格时,除对空气吹淋室进行返修外,应对该生产周期内的产品进行检查与分析,找出不合格原因,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重复发生。
防止不合格重复发生的措施得到落实后,应重新进行型式检验。
3.4检验报告
空气吹淋室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的形式可参考附录A。型式检验记录的形式可参考附录B。
4检验机构
空气吹淋室的型式试验和鉴定测定的受委托单位应拥有*****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