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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淋室检验规范

发布日期:2023-11-28 17:10 浏览次数:20

风淋室检验规范

风淋室检验规则-风淋室行业规范

1检验分类和检验项目

1.1检验分类

风淋室检验规则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
1.2检验项目

检验项目详见表1。

表1风淋室检验项目

序号

检验项目

技术要求

试验方法

出厂检验

型式检验

1

外观检验

5.1.1

7.1.1.1

2

喷口气流平均风速

表2第3项

6.3.2

3

噪声

表2第4项

6.3.3

4

照度

表2第5项

6.3.4

5

压差

表2第6项

6.3.5

6

泄漏电流

表2第7项

6.3.6

6

接地电阻

表2第8项

6.3.7

7

*电压

表2第9项

6.3.8

8

*缘电阻

表2第10项

6.3.9

9

门连锁功能检验

5.1.4

6.3.10

10

包装运输试验

6.3.11

11

包装、标志

8.1、8.2

2出厂检验

2.1检验内容

检验内容详见表4中的出厂检验项目。

2.2检验数量

应逐台检验风淋室,并保存检验记录。

2.3合格与不合格判定

按本标准7.1.1.2条规定项目的检验中,若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,则判定该吹淋室出厂检验不合格。不合格的空气吹淋室应退回车间返修,经返修后的空气吹淋室应重新提交检验,直至合格。

2.4检测报告

风淋室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形式可参考附录A。出厂检验记录的形式可参考附录B。

3型式检验

风淋室在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该进行型式检验。

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时;

产品结构和制造工艺、材料等更改对产品性能有影响时;

产品停产超过一年后,恢复生产时。

3.1检验内容

按本标准5.6条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,检验内容详见表4中型式检验项目。

3.2检验数量

在7.2a)~c)情况下,型式检验只检验一台;在7.2d)情况下,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,样品数量不少于2台/次。

3.3合格与不合格判定

按本标准7.2.1.2条规定项目的检验中,若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,则判定该空气吹淋室检验不合格。型式检验不合格时,除对空气吹淋室进行返修外,应对该生产周期内的产品进行检查与分析,找出不合格原因,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重复发生。

防止不合格重复发生的措施得到落实后,应重新进行型式检验。

3.4检验报告

空气吹淋室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的形式可参考附录A。型式检验记录的形式可参考附录B。

4检验机构

空气吹淋室的型式试验和鉴定测定的受委托单位应拥有*****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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